主页   公司简介   公司产品   公司文化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随心保100

2

 

  返回

随心保简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的投保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被保险人在16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四、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1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15、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六、保险期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意外身故、残疾

人民币60000元

每份保险费

人民币1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人民币3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

人民币10元

1、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二份。
2、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16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元;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
3、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八、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出险后,请立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联系。
注意: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为准。
九、特别提示
以下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不属我司责任范围。非以下职业人员但从事以下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我司责任范围。

  • 海上所有作业人员;矿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地下工人;金属矿采选地下工人;其他矿采选业地下工人;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 油气开采工人(海上);沿海、远洋航运客货轮船长、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游览船及小汽艇之驾驶及工作人员;远洋、近海渔船船员;救难船员;
  • 国内外航线民航机飞行人员;机上服务员;直升机飞行人员;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试飞员;
  • 凿岩工;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高空作业,5米及以上);室外装璜人员;安装玻璃幕墙工人;地质探测员(山区及海上);隧道工作人员;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需空中作业);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工 ;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核电站废料处理人员;核电站工程人员(现场)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 工人;纺织及成衣业暴露于尘埃或有害化合物之工人;
  • 爆破工作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制造;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制造;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 歌舞厅、酒吧保安;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消防队员;警务特勤人员;防暴警察;特种兵(伞兵、水中爆破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的工兵);橄榄球球员;冰上曲棍球球员;滑水人员;摔跤人员;柔道人员;空手道人员;武术人员;拳击(教练)人员;潜水(教练)人员;滑雪(教练)人员;马术(教练)人员;赛车(教练)人员;跳伞(教练)人员等。

 

十、特别约定

  • 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激活二份“随心保”,如激活多份,对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随心保”保险卡激活成功后即为正式有效保单,凭卡可进行查询、理赔,请妥善保存。
  • 保险卡激活成功后,保单自激活成功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 “随心保”保险卡的受益人在激活时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 请在保险卡有效期内进行保险卡激活,逾期保险卡作废。
  • 保险卡未经激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一、激活方法

本卡提供网上激活的激活方式。您一旦激活成功,我们将视同您已同意本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接受了本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对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明确说明,因此请您在确保明确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激活,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网上激活只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激活,不接受其他身份证件号的激活。如需使用其他身份证件激活,请致电客服人员将协助您完成激活。
网上激活步骤
1)登陆网站  登陆http://112.64.185.4:8001/active/tpy-1.jsp
http://116.228.143.131:8001/active/tpy-1.jsp进入保险卡输入页面
2)在“保险卡激活”对话窗口内“请选择金额栏内”选择您的保费金额
3)在“请选择保险产品”内选择“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100/150元,江苏地区专用)”
4)输入卡号和密码  刮开密码涂层,输入卡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
5)条款内容  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内容,如有疑问请同我公司联系
6)输入投保信息  认真填入真实有效信息,我公司对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7)注册成功  认真审核,并在保险卡背面记下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及保单号
十二、理赔流程
致电025-95500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出险48小时内必须向保险人报案。报案电话:025-95500
一、 意外医疗
1、医疗发票原件;
2、病历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要复印清楚、二代身份证正反复印);
4、保险单复印件(随心保卡正反两面均要复印);
5、帐号(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或者存折复印件均可,外地卡要注明   城市及银行名称分行名称及分理处名称,并注明卡号注: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和存折不能使用);
6、填写出险通知书(被保险人姓名,出险日期,出险经过,出险地点均要详细填写);
7、损失清单和赔款通知书签名;
8、意外事故证明。(如出险人在职必须有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加盖公章;如出险人无业必须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事故证明加盖公章)
9、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请提供户口本全部内容及封面的复印件,以证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
10、注射狂犬抗病毒血清,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复诊确认。
11、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意外身故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意外死亡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火化证原件.
4、除指定或法定继承身故受益金的受益人外,必须提供死者其他直系亲属委托领取受益金的书面承诺或说明,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5、死者生前的户口簿全套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受益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要求同上)
7、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道路交通事故或第三方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或意外身故牵涉第三方责任需提供:
1、交通事故:必须提供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书面调解赔偿协议及赔偿金额。
2、其他事故:与第三方的书面调解赔偿协议及赔偿金额。
3、如第三方无赔付能力或肇事逃逸,须由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4、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返回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01幢19楼A座
销售热线:025-86988813

理赔热线:025-68035970,025-68035971,025-68035972 投诉:025-86988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