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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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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内容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未满1周岁适用)

保险金额(满1周岁适用)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

20000元

20000元

因意外事故身故,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意外残疾保险

20000元

20000元

因意外事故残疾,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疾病或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30000元

100000元

每次住院免赔1000元,必要合理医疗花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特别约定的比例赔偿。

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0000元

10000元

被确诊罹患条款约定的25种重大疾病之一,立即给付1万元,用于疾病救治,无需医疗费发票。

父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00000元

100000元

被保险儿童的父母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地铁、出租车、公交车期间因意外事故身故或残疾,按特别约定的方式赔偿。

1.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17周岁、身体健康、可正常生活且未参加工作的儿童可申请成为被保险人,由父母中的1人或2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自助卡。投保人为2人,区分主、从投保人。主投保人作为2人的代表缴纳保险费。主、从投保人须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投保人须为主投保人配偶。
2.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投保本自助卡以壹份为限,超出无效
3.保单生效的条件:您须在本自助卡激活有效期内在www.mylig.cn完成激活程序,生成保单号码方能使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本自助卡激活后的第7天,保障时间为合同生效日起的365天。
本自助卡未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激活有效期过后尚未激活的,本自助卡作废。本自助卡激活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
4.除外责任:初次投保,保单生效后30天以内,被保险儿童因疾病住院或罹患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续保无此限制。
5.年龄计算:本保险所称年龄均指儿童投保时的足岁年龄。
6.未尽事宜:以“特别约定“和适用条款为准。          
二、特别约定
(一)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
1.“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适用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爱金)的《乐爱天使儿童综合保险条款》,承担被保险儿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残疾给付比例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见附表)确定。
2.“疾病或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乐爱金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承担被保险儿童因意外事故住院或在保单生效30天以后因疾病住院,导致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投保时满1周岁儿童的年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投保时未满1周岁儿童的年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3万元。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指被保险儿童一次住院期间,用于支付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中支付类别为“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药品或诊疗服务项目的花费。限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受治疗,意外事故首诊不受此限制。

 “疾病或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办法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

保险人赔偿比例

1000元以下(每次住院免赔额1000元)

0%

1000元-10000元部分

60%

10000元-30000元部分

70%

30000元以上部分

80%

被保险人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若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
(1)若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小于1000 元时,则不再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按照产品手册特别约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付。
例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花费必要合理的医疗费3000 元,通过其他途径总计获得补偿500 元。因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少于1000 元,则直接以3000 元为基数按照产品手册特别约定的赔偿办法计算赔付金额。
3000 元医疗费中,在1000 元以下的部分为1000 元,赔偿比例0%;在1000 元-1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2000 元,赔偿比例60%。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总的赔偿金额为1000×0%+2000×60%=1200 元。

(2)若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大于1000 元时,则须先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剩余的必要合理医疗费花费在1000 元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进行赔付,剩余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花费在1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产品手册特别约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付。
例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 周岁以上)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花费必要合理的医疗费70000 元,通过其他途径总计获得补偿25000 元。因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大于1000元,故须先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以45000 元(70000-25000=45000 元)为基数按照产品手册特别约定的赔偿办法计算赔付金额。
45000 元医疗费中,在1000 元以下的部分为1000 元,赔偿比例60%;在1000 元-1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9000 元,赔偿比例60%;在10000-30000 元之间的部分为20000 元,赔偿比例为70%;在30000 元以上的部分为15000 元,赔偿比例为80%。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总的赔偿金额为1000×60%+9000×60%+20000×70%+15000*80%=32000 元。

(3)对赔偿办法的理解与(1)、(2)例子中不一致之处,以例子计算方式为准。
3.“重大疾病诊断保险”适用乐爱金的《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条款》,被保险儿童在保单生效30天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条款所列的25种重大疾病之一,立即给付1万元,用于疾病的救治,


交通工具类型

意外身故赔偿金额

意外残疾赔偿金额

飞机

5万元/人

5万元×给付比例

火车、轮船、地铁、轻轨

5万元/人

5万元×给付比例

出租车、公交汽车

5万元/人

5万元×给付比例

4.“父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乐爱金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从投保人为本保障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地铁、轻轨、公交汽车和出租车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不承担医疗费责任),乐爱金按下表中的赔偿办法赔偿,用于儿童生活费、教育费的救助。其中,“意外残疾赔偿金额”计算中的给付比例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见附表)确定。

 

若保单激活时,只填写了一名投保人,则该投保人发生上表所列事故时,获得的赔偿金额是表中所列金额的2倍。该投保人的配偶不在保障对象之列。

(二)关于注意事项的特别约定
1.称谓说明
本自助卡所称“您“指投保人,所称“本公司”、“我们”、“保险人”、“乐爱金”指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告知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书内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填写,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3.“儿童未参加工作”约定
已经参加工作的儿童不可投保本自助卡。投保时未参加工作的儿童,在投保后,从事任何工作(包含全职、兼职、临时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不赔偿的运动项目
浪板、水上摩托车、足球、篮球、曲棍球、冰上曲棍球、橄榄球、拳击、滑雪、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属于不赔偿的运动项目。保险期间内,从事上述运动项目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除外责任提醒
各保险项目所适用的条款均包含关于除外责任的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上述疾病的并发症导致住院或达到重大疾病诊断标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详细阅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根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获得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自助卡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6.合同内容提醒
(1)在本自助卡和配套材料中以及在本自助卡的激活过程中,本公司会提供保险条款、保障内容、特别约定等保险合同内容的介绍。一旦您完成激活程序,将视同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对上述内容以及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明确说明,并完全同意无异议。因此,请您在确保明确上述内容且无异议的情况下再进行激活,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5-87780801咨询。

7.保险合同批改、终止、增加保额的约定
(1)除下列情况外,本合同不接受批改、退保、增加保额的要求:(1)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规定的情况身故;(2)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按约定终止合同;(3)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4)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方式的变更。(5)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变化。
(2)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联系方式变化、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变化等原因须进行合同变更的,请投保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本自助卡(须填写保单号码)等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配偶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变更,须投保人、配偶携带身份证原件、本自助卡到本公司办理。
8.本自助卡退卡、换卡的约定
因保险人原因(如印刷错误)造成的本自助卡无法激活,投保人将无法激活的自助卡提交保险人,由保险人更换新卡。
因保险人以外原因造成的本自助卡损毁、遗失或过期作废等,不可退换。

三、保险条款摘要
1.“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的《乐爱天使儿童综合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疾病或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适用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遭受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三十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罹患疾病,并因上述原因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合计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特别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3.“重大疾病诊断保险”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起30日后(续保者不受3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父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和除外责任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罹患重大疾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既往症。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5)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6)椎间盘突出症。
(7)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8)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以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以外的项目和药品。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相关定义》为准。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父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追加除外责任条款
(1)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五、激活流程

  1. 登录网站:本自助卡提供网上激活的激活方式。请登陆www.mylig.cn的“自助卡激活”界面按网页提示激活。
  2. 输入卡信息:刮开本自助卡的密码涂层,在“自助卡激活”界面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确定”进入“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告知”界面。
  3. 条款确认:详细阅读“投保须知、特别约定和保险条款等”,在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点击“同意“进入“投保信息”录入界面。
  4. 填写投保信息:如实填写“投保人、被保险儿童”的相关信息,点击“确定”进入“保单预览”界面。
  5. 激活成功:请仔细核对“预生成的电子保单”有无错误,如无错误或异议的情况下,点击“确定”生成电子保单,网上激活成功。
  6. 记录保单:本自助卡激活成功后,请将生成的“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期限”填写在本自助卡的预留位置,作为保险期间查询、咨询、理赔和接受其他客户服务的依据。
  7. 本自助卡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8. 本自助卡激活成功后,您可在www.mylig.cn的“保单查询”界面凭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保单信息。

 

激活成功:
激活成功并记录保单号码等

 

六、理赔须知
尊敬的顾客,感谢您选择乐爱天使儿童综合保险自助卡产品,请仔细阅读本产品的理赔须知。

  1.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因疾病住院后,请在24小时内通知代理公司或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理赔人员进行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调查。
  2.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为减少理赔过程中的无效奔波,办理理赔手续前,请预先向代理公司或本公司咨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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